違建存在七年 仍未被強制拆除

發(fā)布時間:2017-12-27 20:41:4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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來源: 新華網(wǎng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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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處違建七年未拆 鄰居起訴終審被駁

法院為何認定城管做法合理

2010年,孫先生和張女士向城管部門舉報,與他們僅僅一墻之隔的“鄰居”正在已經(jīng)竣工多年的二層樓房上加蓋第三層建筑。北京市規(guī)劃委員會、朝陽區(qū)城管監(jiān)察局均認定該第三層建筑為違法建設,但違建業(yè)主提供評估報告稱強制拆除可能會導致安全風險,故城管始終沒有對其實施強制拆除。

七年間,這處違建一直存在。孫先生和張女士以城管部門怠于履職為由訴至法院,但經(jīng)兩級法院審理,法院認為城管暫緩拆除的決定合理,故判決駁回了孫先生和張女士的訴訟請求。

情況

違建存在七年 仍未被強制拆除

孫先生和張女士均是朝陽區(qū)陽明廣場二層的業(yè)主,他們的房屋位于陽明廣場北向,從孫先生家的窗戶向外看去,就是小營路6號院3號樓(以下簡稱3號樓)。

這處兩層高的建筑原本是保利香檳花園的售樓處,2010年,3號樓被北京喜龍泉投資有限公司購買。當年6月,3號樓外被搭上了腳手架,有工人在其上開始加蓋第三層樓。

根據(jù)3號樓的建設規(guī)劃,其本應是一棟二層樓房,如果三層竣工,會影響到相鄰建筑低層的采光,于是孫先生和張女士向北京市規(guī)劃委員會舉報。隨后,北京市規(guī)委回復表示,喜龍泉公司在未經(jīng)批準的情況下,擅自對3號樓進行擴建,在原批準二層的基礎上建設第三層,已構成違法建設。

2010年12月,北京市規(guī)委向喜龍泉公司發(fā)出了《責令停止建設通知書》,并告知孫先生、張女士該違法建設應由城管部門負責查處,案件已經(jīng)移送至相關單位。

于是,二人又向朝陽區(qū)城管監(jiān)察局反映違建問題。朝陽城管回復稱,喜龍泉公司未經(jīng)規(guī)劃部門批準擅自加蓋房屋,房屋結構為磚混鋼架結構,5間共871.2平方米,朝陽城管將依法進行查處。

拿到相關部門的答復函,孫先生和張女士認為違建問題很快便能得到解決,但沒想到,直到這處違建竣工,相關部門都沒能成功制止。而直到現(xiàn)在,7年過去了,違建依然沒有被拆除。

因認為朝陽城管怠于履職,孫先生、張女士將朝陽城管起訴至法院,請求法院判令其履行法定職責,強制拆除3號樓加蓋的第三層建筑。

進展

一份評估報告 打斷了執(zhí)行進程

朝陽城管表示,原本在2012年3月2日,其已經(jīng)對3號樓違法建設作出了限期拆除決定,責令喜龍泉公司在17日24時前自行拆除違法建設房屋,并清理現(xiàn)場接受復查。

但喜龍泉公司向朝陽城管提供了一份評估報告,這份報告是由北京國科天創(chuàng)建筑設計院在2012年接受喜龍泉公司的委托出具的,報告依據(jù)當時3號樓的現(xiàn)狀以及樓體設計圖、竣工圖等資料,對建筑物的整體安全性進行了評估。

報告認定,該建筑物建筑結構構件在正常使用狀態(tài)下的承載力能夠滿足現(xiàn)行相關規(guī)范的安全度要求。因竣工時間較短,結構主體與相鄰的高層建筑地基的不均勻沉降尚未穩(wěn)定,應避免對建筑物主體進行擾動,否則會對涉案建筑物和相鄰建筑物的地基造成無法評測的安全隱患。當建筑上部結構受到破壞而導致建筑物重量減少時,建筑物整體可能會因為無法平衡水浮力而發(fā)生漂浮、滑移或傾覆等嚴重安全問題。

該建筑報告特別提及新加蓋的建筑物第三層,由于其是突出整體屋面的局部結構,地震效應更加明顯,因此應避免三層與相鄰樓層相連的結構構件發(fā)生損壞,尤其是框架節(jié)點核心區(qū)部分的連接,保證結構安全。

因此報告得出結論,在設計使用年限內(nèi),對結構主體的任何部分、任何形式的損壞都會導致主體結構的剛度和傳力方式發(fā)生改變,造成結構安全隱患。

此外,報告還提到3號樓為東西朝向,且建筑物主體與相鄰建筑物相比高度較低,因此房屋高度對相鄰建筑物北窗的日照沒有影響。

收到報告后,朝陽城管找到北京國科天創(chuàng)建筑設計院進行了核實,設計院確認報告是他們根據(jù)現(xiàn)場情況出具的,而在出具報告時,設計院也的確具備相應資質(zhì)。

朝陽城管表示,根據(jù)法律要求,在拆除違法建設前城管部門應當進行風險評估,并制作執(zhí)行預案、風險預案等材料。但多年來,他們都無法與3號樓的業(yè)主取得聯(lián)系,只能聯(lián)系到目前的承租方,但酒店僅租賃了一層、二層,對三層的情況他們表示并不了解。在評估報告提示了拆除風險的情況下,城管部門只能暫緩拆除。

一審

法院認定城管做法合理 應加大工作力度

為了督促喜龍泉公司自行拆除違法建設,2015年7月,該處房產(chǎn)已經(jīng)被朝陽區(qū)城管凍結,無法進行買賣、抵押。

“是違建就應該拆除,拆除違建還要違法一方配合,他們怎么會配合?”孫先生認為,作為違建的建設方,如果強制拆除導致喜龍泉公司的損失,應該由其自行承擔。

但朝陽城管表示,法律有明確規(guī)定,如果在拆除違法建設的過程中,給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了損失,行政機關應依法承擔相應責任。幾年來,朝陽城管一直在完善3號樓拆除的風險評估報告等材料,但由于無法進入違法建筑的內(nèi)部,無法確認拆除的實際風險。

一審法院經(jīng)審理認為,朝陽城管已經(jīng)作出強制拆除決定,并進行了送達,但現(xiàn)有證據(jù)能夠證明,經(jīng)具有相應資質(zhì)的機構評估,對涉案違法建設實施強制拆除可能會導致安全隱患。因此,朝陽城管監(jiān)察局如果實施強制拆除行為,可能會對相關的合法財產(chǎn)造成重大損失。

因此,朝陽城管采取多次與喜龍泉公司溝通,并通過可行途徑促使該公司自行拆除涉案違法建設的做法,具有相應的事實基礎和一定的合理性,孫先生和張女士請求法院直接判令朝陽城管拆除違法建設,法院無法支持。但朝陽城管應加大工作力度,并根據(jù)實際情況依法作出進一步處理。故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。

二審

法院維持原判 城管稱拆違工作仍在繼續(xù)

孫先生和張女士均不服一審判決,向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。三中院經(jīng)審理認為,喜龍泉公司提供的技術咨詢評估報告認為,如對涉案違法建設實施強制拆除,可能導致安全隱患。雖然涉案違法建筑至今未予以拆除,但朝陽城管監(jiān)察局在《強制拆除決定書》作出后通過多種途徑履行法定職責,綜合考量本案實際情況,一審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請并無不當,故二審判決駁回上訴人的全部上訴請求。

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葛磊律師表示,本案中,喜龍泉公司提供的技術咨詢文件是單方委托做出的,不具有法律上的強制性,如果在訴訟中由法院委托相關單位進行技術咨詢,其效力會高于個人委托的文件。但由于原告方并未提出重新鑒定的申請,法院便依據(jù)在案證據(jù)進行裁判,認可喜龍泉公司提供的技術咨詢文件的證明效力。

城管部門也表示,雖然法院認可了他們的工作,但他們?nèi)栽谂ふ医鉀Q問題的途徑,繼續(xù)督促拆違工作的開展。目前針對3號樓的違建,凍結產(chǎn)權、約談負責人等措施仍在進行。

關鍵詞: 違建 強制拆除

   原標題:違建存在七年 仍未被強制拆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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